使用執照核發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若有需要得申請謄本使用。
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書件依序裝訂提出申請:
(一)
申請書【K99-1】
(二)
申請人(所有權人)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
(三)
委託書【K99-2】
(四)
建築物權利証明文件(影本),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(影本)
一、收件
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,向城鄉發展局建築管理課掛號。
二、文件審查
承辦人員審查。
三、書件符合(核准),發文通知申請人繳交規費領取使用執照謄本,不符發文退件逕予駁回申請。
一、
申請案件所附書件齊全者,應於五日內核准,由承辦技士決行核准。
二、 辦理期限自掛號次日起算,不包含非上班日時間,並計算至案件決行日止。
使用書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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