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執照核發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若有需要得申請謄本使用。

 

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書件依序裝訂提出申請:

(一)    申請書【K99-1】

(二)    申請人(所有權人)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

(三)    委託書【K99-2】

(四)    建築物權利証明文件(影本),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(影本)

 

 

一、收件

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,向城鄉發展局建築管理課掛號。

二、文件審查

承辦人員審查

三、書件符合(核准),發文通知申請人繳交規費領取使用執照謄本,不符發文退件逕予駁回申請。

 

一、  申請案件所附書件齊全者,應於五日內核准,由承辦技士決行核准

二、  辦理期限自掛號次日起算,不包含非上班日時間,並計算至案件決行日止。

 

  使用書表 http://at7.myweb.hinet.net